编辑: bingyan8 2014-11-03

4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乃依据《业务规则》、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 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要求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 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5.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 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涉及公司本次挂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 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3.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4.公司的设立;

5.公司的独立性;

6.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7.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8.公司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公司的主要财产;

11.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公司的税务;

6 17.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8.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结论意见. 根据《证券法》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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