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11-04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高性能碳纤维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 高新技术企业,2012 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 十二五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规划》 (国发【2012】28 号)已经将碳纤维列入重大工程,2016 年11 月29 日,国务院发布了《 十三五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国发【2016】67 号) ,进一步明确把高性能碳纤维作为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运作规范,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我国国 防科技工业快速发展需求, 有利于促进发行人快速发展,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与 盈利能力. 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基础上, 本保荐机构认 为: 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 法律和政策障碍, 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同意保荐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 经核 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已履行《公司法》 、 《证券法》及《创业 板首发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6 年6月15 日,中简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一切事宜的议案》 、 《关于填补被摊薄

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 发展规划的议案》 、 《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关于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方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承诺的 议案》 、 《关于制定的议案》 ,并将上述议 案提交中简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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