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4-11-05 |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 由此发生的合理 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 比例 计算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治疗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 疗保险金累计以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的伤害或疾病;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
(三)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 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 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
(五)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六)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 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 娩不在此限;
(七)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 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第九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 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期间. 第十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 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 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 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 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三)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发生的费用;
(四)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 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 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部分约定的保险金请求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