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4-11-17 |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 2)董事 (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3)公 司回购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2)不能迫使相关义务 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董事 (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 选择: ( 1)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 公 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 1)董事 (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增持公司;
( 2)董事 (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但仍未满 足 公司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 ( 平均交易价 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 偿.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 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