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4-11-18
1 附件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28 号)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 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 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 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 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 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 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级电网企业为 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 用支出.

2 区域电网输电定价成本, 是指政府核定的区域电网经营者为 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用户提供输电服务 的合理费用支出. 专项工程输电定价成本, 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跨省 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 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电网企业 提供输配电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 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 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 以及电网投资、 生产运行、 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 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 算输配电业务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电 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 客 观如实反映情况, 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财务报告、 会计凭证、 账簿、

3 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费,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 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行维护费,是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 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 材料费指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 料、事故备品等,包括企业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 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 的材料费用.

(二) 修理费指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 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 不包括企业 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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