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4-11-18

(五) 其他运营费用占本监审期间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 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上一监审期间核定的比例;

剔除生产经营类、 安全保护类费用后的其他运营费用, 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

9 运行维护费(仅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中 的生产经营类费用)的20%. 第十九条 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省级电 网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省级电网公司输配电量核定, 区域电网按 监审期间区域电网线路资产最末一年实际输送电量核定, 专项工 程按照监审期间该工程企业的平均实际输送电量和设计电量的 较高值核定. 第二十条 输配电损耗率.按照电网企业监审期间实际损耗 平均水平确定,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专项输电服务分 工程予以明确.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成本监审要求,区分 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分电压等级、用户类别单独核 算并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及收入等数据. 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成本费用,应直接 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专项工程) .不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 (专项工程)的共用成本费用,根据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摊. 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等与资产相关度较高的,可按各电压等 级(专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 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

书面 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10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输配电 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 (1)总体情况.企业历史概况、 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股权关系说明、主 要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输配电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等情况 和说明材料;

(2)人员情况.包括电网企业上报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工资总额及其结构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 额批复、人员定岗定编及相关工资计划等文件,电网企业内部批 复的工资文件;

(3)投资及电量情况.监审期间输配电资产投 资规划和建设规模、电量变化总体情况和说明;

(4)其他情况. 包括总部及各省网公司的资产、 收入、 工资、 电量总额及其结构.

(二)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 包括: (1)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财务信息系统说明等;

(2)会 计账簿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年 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卡 片明细账等账簿,监审期间内各年度一级至最末级科目余额表;

(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成本调查表. (1)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 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调查表及其数据来源、 工作底稿和填报说明;

(2)成本调查表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及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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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类资料.包括:(1)输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竣工决算报告等能说明电网企业建设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 固定资产分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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