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11-21 |
4 C 3. 出席通知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须於2015 年11 月27 日 (星 期五) 或之前,填妥随附的回条并交回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回条可以亲身、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填妥及交回回条并不影响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权利.然而,倘未能交回出席通知,而通过出席通知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本公司股东所代表的有投票权股份数目不足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年大会上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则可能会导致股东特别大会延期. 4. 委任代表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不 论是否本公司股东) 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票. 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若委托人为法人,授权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委托该代表的授权书,必须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如果委托该代表的授权书由委托人授权人士签署,则授权该委托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签署.经过公证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与委任代表的委托书同时间一并交回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其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股东或其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5. 其他根鲜泄嬖虻13.39(4)条,股东特别大会上的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同时本公司将根鲜泄嬖虻13.39(5) 条所述之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股东特别大会预计需时约两小时.出席大会的股东及其代表须自行承担交通及食宿费用. 6.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的持续关连交易公告(「公 告」 ) 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届时将就经更新互供协议刊发通函.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史文峰先生、郭全先生及鲁小平先生;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郭海棠先生、周传有先生及胡承业先生;
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建国先生、汪立今先生及李永森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