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11-21 |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金额、期限及用途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 ) 向其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能源" )提供 总额不超过
35 亿元的财务资助,用于阜康能源一期
40 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
30 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循环经济项目和二期
40 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30 万吨/ 年离子膜烧碱及配套 2*15 万千瓦热电联产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华泰公司将根据 阜康能源一期、二期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需求向阜康能源提供财务资助.
2、华泰公司将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具体资金占用费按 照实际使用金额及使用时间收取.
3、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0 年11 月22 日召开的三届三十五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的义务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 年8月5日2注册资本:56,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龙远 注册地址:阜康市博峰路
174 号 主营业务: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10 年9月30 日,阜康能源资产总额为 28,108 万元, 负债总额为 2,125 万元, 净资产为 25,983 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 7.56% (未经审计) .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义务 阜康能源为华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泰公司持有阜康能源 53.57%股权, 中泰化学持有阜康能源 46.43%股权.中泰化学未同比例对被资助对象进行财务 资助.
三、董事会意见 华泰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阜康能源提供财务资助,可促进阜 康能源一期、二期项目建设,实现集团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 阜康能源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华泰公司在对阜康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期间 有能力控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阜康能源发展前景良好,未来收入可以预期, 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因此,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 围内.
四、独立董事意见 华泰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阜康能源提供财务资助,可促 进其项目建设,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华泰公司对阜康 能源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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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意见
1、本次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 中泰化学于
2010 年11 月22 日召开的三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议案》.
2、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允性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华泰公司向阜康能源提供财务资助的条件是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