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11-29 |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 损害 公司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 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二)若没有国家规定,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三)若没有市场价格,则适用成本加成法(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 基础上加合理利润)定价;
(四)若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也不适合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采用协 议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
4 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付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
(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供应、销售部门应 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并向公司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三十万(300,000)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三百万 (3,000,000) 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 (0.5%) 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三十万(300,000) 元以上(含)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0.5%)以上(含),并低于人 民币三千万(30,000,000)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30,000,000)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5%)以上(含)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5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 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分别适用以上各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