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11-30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 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 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登记, 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之情人与下 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 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 材料的打印、 传递、 借阅、 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黏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 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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