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4-12-04

培训学校负责为环球拓业自行招收的学员进行外教培训. 环球拓业与培训学校的 该种合作方式实为一种劳务外包方式,该种合作方式应由《合同法》进行调整和 约束.培训学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聘请外国专 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其具备承包外教教学的相关资质,且该种合作方式为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需取得其他部门的同意. 主办券商并律师于

2015 年7月24 日与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有关负责 人进行了访谈,内容为:培训学校为享有完全民事权利的非企业单位(法人) , 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其与环球拓业的该种合作方式不违法,不属于北京市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的管理范畴, 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可自行决定,不需要向北京市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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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综上,主办券商并律师认为,公司与培训学校合作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公司 上述业务开展方式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3、请补充回答第一次反馈中问题 4.4(5)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将培训学 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表意见. (1)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将培训学校纳入合并 范围的依据. 第七条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 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 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 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 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 第九条规定: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 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 环球拓业出资

50 万元设立培训学校,出资人享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 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权利.同时,环球拓业的经营决策层与培训学校的 决策机构存在重合, 认定环球拓业目前有能力主导培训学校的相关活动,进而存 在享有培训学校可变回报及金额的权利. 但是环球拓业在出资设立培训学校时,明确选择"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在实际经营中, 环球拓业虽然享有获取培训学校可变回报及金额的权利,但是并 未行使该权利.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该等情况下视为环球拓业拥有对培训学校的 权力. 综上,环球拓业与培训学校存在控制关系,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准确. (2)基于事实情况将培训学校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 环球拓业和培训学校作为两个独立、平等的的法人主体,从事着相同或者相 似的经济活动.环球拓业出资

50 万元设立培训学校,享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 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权利. 环球拓业的经营决策层与培训学校的决 策机构存在重合.基于以上事实,可认定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将培训学校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消除存在公司经济利益流入培训学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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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于上述两点考虑, 主办券商并会计师认为将培训学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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