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4-12-07 |
回复: 公司对业绩补偿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对2015年度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 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海集团 )、吕超、薛桂凤作为 补偿义务主体(以下简称 补偿义务主体 )承诺天海同步在2015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4,160万元, 2015年度天海同步盈利实现数为3,880.49万元,实际盈利与承诺盈利差异为 279.51万元,根据公司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以下简称 补偿协议 ),补偿义务主体2015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1,162,017股,由公司以1元总价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对天海同步的购买日为2016年3月31日,于购买时点,2015年度实际盈 利未完成承诺业绩的事实已经确定,所应补偿的股份数额也已确定,且补偿义务 主体在购买日已明确表示履行相关补偿义务,属于购买日前已经确定的事实,应 对合并对价进行调整. 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为按照调整业绩补偿之后的股份及其 公允价值确认合并对价.
2、对2016和2017年度进行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合并协议约定的购买方 根据未来或有事项发生而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应视为或有对价,并按 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但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 已经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 应当予以确认并对 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当或 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属于《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 量, 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 积. 同时,证监会相关文件资料也已经明确,上市公司收到的作为企业合并或有 对价返还的自身股份, 以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额为基础确定应予返还的股份 数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所规定的权益工具的条 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资产的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补偿义务主体承诺天海同步在201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5,408万元,2016年度天海同步盈利实 现数为5,261.54万元,实际盈利与承诺盈利差异为146.46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的约定,补偿义务主体2016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总数为608,884股, 由公司以1元总价进行回购注销. 2016年、2017年完成相关业绩补偿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了12个月的限制,公 司应在确定可以取得相应补偿时, 将对应的业绩补偿取得的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 扣除1元回购款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公司在编制2017年年报时已经确定取得2016年相关业绩补偿的回购股份, 故 确认相关损益,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补偿义务主体(业绩补偿) 4,922,174.21 贷:营业外收入 4,922,174.21 确认股份回购义务时 借:库存股 608,884.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313,291.21 贷:其他应付款――补偿义务主体(股份回购义务)4,922,175.21 实际结算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相抵后按净额结算(2018年2月实 际结算时): 借:其他应付款――补偿义务主体(股份回购义务) 4,922,175.21 贷:其他应收款――补偿义务主体(业绩补偿) 4,922,174.21 贷:库存现金 1.00 公司未在2016年年报中进行上述处理, 而是在2017年年报中进行相应账务处 理的原因系2016年末补偿义务主体将持有公司的相关股权已经质押, 暂时无法执 行相关赔偿协议, 公司在编制2016年年报时无法准确预计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 偿,基于谨慎性原则,未对应回购的股份进行确认.而在编制2017年年报时补偿 义务主体已于2018年2月履行了相关补偿协议,故将2016年的相关业绩补偿计入 2017年年报. 2017年天海同步未完成业绩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偿义务主体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37,395,120股,其中37,220,000股已质押,公司在编制2017年年报时,补 偿义务主体亦未就相关业绩补偿如何履行做出说明, 亦无履行承诺的相关增信措 施,所以无法预计补偿义务主体是否一定能够履行相关承诺,故未能在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