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4-12-08 |
87054448 9 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 《资产转让协议》 , 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 利, 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 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含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 ,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 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省磐安蓝宝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所列明的为截止至截至 2015年6月21日本金、 利息余额, 截止日之后的利息、 罚息、 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借款 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 除特别注明外, 均指人民币 (外 币授信折人民币计) , 单位为元.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
电话:
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819996669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0571-87163159 2018年8月20日注: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借款人名称 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磐安蓝宝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 XC67673511314035 XC67673511314048 XC67673511314045
14122220140122、 XC67753511314016
14122220140122、 XC67113587214139
14122220140122、 XC6775358721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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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2220140122、 XC6711358721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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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2220140122、 XC67753511314054 担保合同编号 XC67673599914035-3 XC67673599914035-2 XC67673599914035-4 XC67673599913037 XC67673592514045 XC67673599914035-1 XC671135999130807 XC671135999121231-1 XC671135999121231-2 XC67753599914016 XC671135925121231 本金余额 (截至2015年6月21日24时) 3,000,000.00 4,500,000.00 20,500,000.00 4,999,999.79 美元420000 美元370000 2,850,000.00 2,150,000.00 美元520000 美元380000 5,000,000.00 利息余额 (截至2015年6月21日24时) 198,951.87 306,586.51 1,396,552.41 267,809.34 17,505.58 15,701.56 115,848.25 87,394.30 25,064.69 14,075.34 186,345.42 担保人名称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吕洁华、 吕雄健、 吕 斯奕、 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陈燕燕、 葛世忠、 陈萍萍、 浙江金鲁建设有限 公司、 葛畅 法院公告2018年8月20日(2018 ) 浙0191民初1155号 沈敏华: 本院受理原告傅国民诉被告沈敏华、 沈田 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 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 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