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4-12-09

19 号》《深交所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浩翎汽车的委托,就其 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分别从浩物机电、天物汽车、天物国际、新濠投资 处,受让上述四主体对浩物股份持有的 138,816,000 股、2,975,000 股、2,974,010 股、2,950,684 股(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浩翎 汽车据此对浩物股份持有 147,715,694 股,占总股本 32.71%(以下 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以下简称本次申请) 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浩翎汽车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4 -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以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 告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浩翎汽车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5 - 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以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信息公开网站中获取的相 关信息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其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浩翎汽车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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