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4-12-12 |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凝支行.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西 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29333914的银行承兑汇票, 票 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 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9 日, 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9日, 出票人为杭州宏怀 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杭州定荣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 背书人为绍兴吉兰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亚管桩有限公司、 浙江建研科之杰 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凝支行.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2018年4月9 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67日内, 利害关系 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 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 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 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4540号 安徽萤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吴奇 伟、 陈明选、 邓小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 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萤海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 吴奇伟、 陈明选、 邓小毛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现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定于2018年6月6日9时45分在本 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 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应羽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 , 已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转让给应羽, 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 从公告之日起向应羽履行相关义 务.应羽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应羽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 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注: 1.上表本金基准日为2018/3/
16、 温州市晨锋电子有限公司欠息基准日为2013/8/
20、 浙江骊谷服饰有限公司欠息基 准日为2015/6/21. 2.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4.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联系
电话:0571-87689547
15210728321 特此公告 应羽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4月12日 序号
1 2 债务人名称 温州市晨锋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骊谷服饰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单位: 人民币元 本金 15,000,000.00 7,648,657.80 欠息 202,062.56 1,267,260.07 担保人 温州聚兴塑化有限公司、 温州格兰特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施巨楷、 项彩燕及浙江宝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雪君、 陈小兰、 王汉福、 郑瑞明及温州市瓯海富宏达鞋业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潘恩福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 , 已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转让给潘恩福, 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潘恩福履行相 关义务.潘恩福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潘恩福履行主债权 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注: 1.上表本金基准日为2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