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4-12-13 |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 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3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