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4-12-13 |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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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3H0200 致: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 章程》 ) 、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 《议事规则》 ) 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海利得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胡愚、吴婧律师参加海利得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利得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席了海利得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对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3 年4月23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海利得公告的《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下称 会议通知 )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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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2012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
4、审议《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5、审议《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
7、审议《关于申请办理
2013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3 年5月15 日(星期三)下午 1:00. 本次会议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海宁市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