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4-12-13 |
300637 证券简称: 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 2018-008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 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4,2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7714%;
2、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34,2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7.771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4月12 日(星期四) .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目前股本情况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材"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1 号《关于核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000 万股,资金 到账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4月7日出 具了中汇会验[2017]1493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 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 [2017]226 号) ,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7 年4月1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8月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及其摘 要的议案》 、 《关于提请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以及
2017 年9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最终决定以
2017 年9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
190 名激励对象
3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 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开户问题、离职、自愿放弃全部或 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激励对象由
190 名调整为
175 名,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330 万股调整为 327.80 万股,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为12,327.80 万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9,327.8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5.66%, 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3,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34%.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 帆投资") 、 宁波益进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益进凡投资") 、 上海诚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诚伦")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东方富海Ⅰ") 、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东方富海Ⅱ") 、浙江领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领庆创投")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 简称:"汇涛创投") 、杭州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通实业")8 名机构 类股东.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新帆投资、益进凡投资、上海诚伦、东方富海Ⅰ、东方富海 Ⅱ、领庆创投、汇涛创投、一通实业的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