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4-12-14 |
1819 号 罪犯方秀刚,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 惠阳法少刑初字第
1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秀刚犯抢劫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判决生效后,
2012 年3月15 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6 年12 月17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5 年11 月23 日以罪犯方秀刚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5 年11 月30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5 年11 月30 日立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秀刚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2 年3月19 日至
2015 年9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27 次,2014 年2月、
2014 年8月、2015 年2月共获得表扬
3 次,
2015 年4月被评为改 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
3 分.该犯尚未履行罚金刑.根据罪犯 收支明细表,该犯于
2012 年8月至
2015 年9月期间在东莞监狱 狱内共消费 821.51 元,月均消费 21.62 元,经济账户余额 65.95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秀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 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秀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6 年2月17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书红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赖建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
1820 号 罪犯陈继成,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本院于
2008 年2月19 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
5 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令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 28291.22 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陈继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
2010 年4月23 日、2011 年10 月20 日、2013 年4月20 日以(2010)东中法 刑执字第
705 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
2512 号、(2013)东 中法刑执字第
885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年、一年.刑期执行至
2016 年12 月26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5 年11 月23 日以罪犯陈继成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5 年11 月30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5 年11 月30 日立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继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3 年2月1日至
2015 年9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32 次,
2013 年7月、
2014 年1月、2014 年7月、2015 年1月、2015 年7月共获得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