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4-12-18 |
2.被告锦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人民币234,653.5元;
3.被告好乐迪公司、被告良迪公司与被告锦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被告好乐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位于上 海市黄浦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的其他被告锦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属于本院管 辖的地域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冯祥 书记员陈瑶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