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4-12-25

2009 年2月28 日后再未年检, 在胡某、 朱某所述 摩托车买卖时, 已符合 在检验期届满 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 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的报废标准.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胡 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损失 46949.85 元, 朱 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 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是否适用侵权 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欲适用上述法律须 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以买卖 等方式转让机动车, 第二个条件是所转让 的机动车是拼装的或者达到报废标准 的.关于第一个条件, 胡某与朱某均予以 认可, 不再赘述.关于第二个条件, 从侵 权责任法五十一条的文义看, 已达到报 废标准的机动车 , 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 的机动车, 至于是否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 认定, 法律未作要求;

从立法目的看, 法律 作此规定在于禁止报废车辆上路, 从源头 控制危险发生.本案中, 基于胡某和朱某 所陈述的车辆买卖时间以及车辆的检验 状况, 可以认定该车在买卖时符合法律所 规定的报废情形, 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机 关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出卖人朱某 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进而判决驳回 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报废机动车,是指包括汽车、摩托 车、农用运输车在内,达到国家报废标 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 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 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我国 现行法律对报废机动车的认定、处置措 施等作出了规定并禁止其上路行驶.侵 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 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 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适用该 法时是否必须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 作出的认定为前提,即认定报废机动车 采用实质性标准还是程序性标准,可以 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 1. 从文义解释角度看,认定报废机 动车只需符合法定标准即可.所谓 已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即符合 《机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所确定的情 形.至于是否须经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 部门的程序认定,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 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要求.本案情形符 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所列举 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 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 志 ,故可以认定为达到报废标准. 2. 从目的解释角度看,报废机动车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法益的 危险源.报废机动车车辆性能以及安 全系数大大降低,上路行驶发生危险、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 定造成严重威胁,同时报废机动车存 在着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不管 是否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程序认定,报废机动车是客观存在的危险源.除 此之外,其无法办理强制险和商业保 险,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难以得到有 效救济.故而国家立法对达到条件的 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并禁止其上路行 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作如是规 定,目的在于从民法角度限制或者消 灭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 消除危险源.此处的报废机动车不仅 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机动车, 还包括实 质符合报废标准未经认定的机动车. 3. 从事实认定角度看,通过当事人 举证亦能查明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标准是民事 案件中的一项待证事实,公安机关车 辆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认定结论是民事 证据的一种类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过审查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定 案依据.但该认定结论并不是证明车 辆达到报废标准这一事实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举证,结合 法律规定对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标准 作出判定. 4. 从法律实施效果角度看,采用实 质性标准能控制或最大限度减少危险 发生.事实上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在发生事故或被公安交警部门查 获前,实际脱离有效监管,所以车辆 管理部门在此之前无法也不可能对其 是否符合报废标准作出认定,而只能 在事后作出认定.但此时危险已经发 生,如果以有关部门的程序性认定作 为判断报废机动车的依据,则无法有 效杜绝和控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从 源头控制危险源. 综上,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