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4-12-25 |
二、 葫芦娃 游戏形象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跳跃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星游传媒 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及不正当竞 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 民初
82110 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杨捷、李加平、林新建.上海知识 产权法院(2018)沪73 民终
300 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 陆凤玉、胡宓、陈瑶瑶】 【案情摘要】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系知名动 画片《葫芦兄弟》的权利人,享有七个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 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青宝公司)委托上海跳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跳跃公司)开发涉案游戏《300 英雄》 ,约定游戏的软件著 作权归中青宝公司享有,独家运营权由跳跃公司享有,后中青宝 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跳跃公司. 涉案游戏中的战士 娃、猎人娃、牧师娃、骑士娃、术士娃、法师娃及盗贼娃七个角 色形象以及战士娃皮肤与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存在一定 程度的相似之处.重庆星游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游公司) 运营的电玩巴士网站对涉案游戏进行了宣传推广, 或直接以葫芦 七兄弟指代涉案游戏中的前述角色, 或明示前述游戏角色即为葫 芦七兄弟,并使用了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部分情节.美影厂向 法院起诉,主张中青宝公司、跳跃公司、星游公司共同构成著作 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中青宝公司、跳跃公司、星游公 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美影厂为《葫芦兄弟》中的葫芦娃角色造型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涉案游戏中的战士娃等七个角色造型与前 述葫芦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涉案游戏及电玩巴士网站中的使 用行为构成对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涉案游戏中的战 士娃造型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游公 司同时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跳跃公司、中 青宝公司、星游公司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美影厂 52.6 万元.一 审判决后,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游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因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 品在具体构图设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可以认定系在葫芦 娃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的再创作, 但鉴于两者在具体设计上 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该差异亦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使得战 士娃系列角色形象相较于葫芦娃设计构成新的作品, 故认定构成 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在游戏的开 发过程中对于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 战士娃皮肤的设计使用侵犯 了美影厂对葫芦娃角色形象享有的改编权;
在涉案游戏的运营过 程中, 以及与星游公司对于涉案游戏的宣传推广过程中对于涉案 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战士娃皮肤的使用,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 娃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 游公司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 改判星游公司对于 52.6 万元中的 7.6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知名美术作品葫芦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及 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复制权与改编权的边界认定问题.本案判决 明确了, 因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具体构 图设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可以认定系在葫芦娃美术作品 基本表达基础上的再创作,虽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但仍构成对 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本案判决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 借鉴意义. 附图:原告的葫芦娃作品 被告游戏软件中的猎人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