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4-12-25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叶名怡内容提要: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 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

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

3 6 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 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 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 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 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 ( 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 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 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关键词:个人信息 侵权法 构成要件 预防性责任 责任形态 民法总则第

1 1 1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民法首次明确规 定保护个人信息.侵权法是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法律,其保护哪些个人信息,具体应如 何保护,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有何独特之处,这些新问题尚未获得充分讨论和 回应.本文对此展开研究.

一、保护范围与保护路径 ( 一) 保护范围 从民法总则第

1 1 1条的文义来看,自然人的一切个人信息均受民法保护,没有例外.有 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数量众多,其边界过于模糊, 个人外界无法识别且捉摸不定,无法为 他人行为划定禁区 . 〔

1 〕 不过,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0

1 2年颁布的 《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 1条规定: 国家 ・

3 8 ・ 〔

1 〕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参见杨芳:《 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 ― ―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 , 《 比较法研究》

2 0

1 5年第 6期,第33页. 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此处采取的是 定义 +列举 式 规定,即法律保护隐私信息和 ( 其他)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可识别性.

2 0

1 7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

2 0

1 7 〕1 0号,下称 信息刑案解释 ) 第1条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 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 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此处采取的同样是 定义 + 列举式 规定.个人信息具可识别性,其范围同样包括隐私信息和一般信息.

2 0

1 4年10月

1 0日起施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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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1 1号,下称 信息侵权解释 ) 第12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 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 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是 列举 +兜底式 规定,个人 信息的范围同样包括隐私信息和一般信息. 由上述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可知,个人信息的范围界限基本上清楚明确,侵权法既保护 隐私信息 ( 敏感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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