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4-12-28

(三)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经核查, 自前次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发行人未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 位于豪迈路东、卞前路南的宗地.该地块占地 21,001.4 平方米,系发行人 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发行人已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编号为高国用(2010)第008 号.

(三)专利

1、经核查,除前次《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已列明的专利和 专利申请外,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有一项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 5-1-8 产权局受理并取得一项发明专利: (1)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情况 发行人于

2009 年8月10 日将橡胶挤出切粒机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9 年8月18 日下发 《专利申请受理书》 , 确定的申请号为 200920031362.1. (2)发行人取得的专利权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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