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4-12-28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为其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 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 交易,上述所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九)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发行前股 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截止2009年12月31日)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截止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十)发行人依法纳税,其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 5-1-4 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十一)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 其他重要信息;

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 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列举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 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最近1个会 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 赖;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 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列举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建设精密子午线轮胎模具项目、高档 精密锻铸中心项目、巨型子午线轮胎硫化机项目、轮胎模具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项 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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