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4-12-28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德衡(青)律意见【2010】第018 号致: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山东豪 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指派房立棠、曹钧律师参与本次发行工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08 年9月24 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德律意见(2008)第205 号《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和德律意见(2008)第206 号《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于2009 年3月20 日出具了德衡 (青) 律股字 【2009】 第002 号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于2009 年3月20 日出具了德衡(青)律股 字【2009】第003 号《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于2009 年8月20 日出具了 德衡(青)律字【2009】第102 号《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 ,于2010 年1月11 日出具了德衡(青)律意见【2010】第008 号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1-1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于2010 年2月1日出具了德衡(青)律意见 【2010】第017 号《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本所律师对自前次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书》 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前述《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本所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 ) 于2010 年1月25 日出具的 XYZH/2009JNA3015-1 《审计报告》 (以 下简称 《审计报告》 )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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