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5-01-09 |
10 ―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按照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企业现状、环评文件、总量指标等内容,如生产经营场所经 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投产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认定或备案文 件号、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 氮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规定 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和其他. 4.3.2 主要生产单元 包括备煤(以煤为原料或燃料的排污单位填写)、原料气制备、原料气净化、氨合成、尿素和 硝酸铵等工艺单元以及公用工程单元. 4.3.3 主要工序及工艺 包括主要工序和主要工艺,见附录 A 中表 A.1~A.3. 4.3.4 生产设施 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包括: 1) 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 如原料气制备单元的气化炉;
原料气净化单元的变换炉、 碳化塔、醇化塔;
氨合成单元的氨合成塔;
尿素单元的尿素合成塔;
硝酸铵单元的中和 反应器等;
2)排放工艺废水的生产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造气废水沉 淀池、造气循环水冷却塔,水煤浆(或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黑(灰)水处理系统, 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的煤气水分离系统、酚氨回收系统等;
3)排放工艺废气的生产设施,如备煤单元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机、转运站等;
原料 气制备单元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放空管、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干煤粉气流床气化 工艺的磨煤干燥热风炉、煤粉过滤器、粉煤仓,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天然气 (或焦炉气)转化工艺的一段转化炉;
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硫再生槽、脱碳气提塔、硫 回收熔硫釜、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含氧化炉)、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
尿素单元的 放空气洗涤塔、造粒塔(机);
硝酸铵单元的造粒塔;
固体产品(尿素、硝酸铵)包装 机;
生产单元开工加热炉等;
4)挥发性液体常压储罐及装卸设施,如甲醇罐、原料油罐、汽车装卸站等;
5) 给排水系统的净水场、 除盐水站、 循环冷却水场, 动力系统的动力锅炉及全厂开工锅炉, 火炬系统的火炬等. b)选填内容包括: 除a)外,其他均为选填内容. HJ -20 ―
11 ― 4.3.5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环水体〔2016〕
189 号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表征能力和排放工艺废水的生产设施填写年运行小时数、设计处理量. 排放工艺废气的生产设施填写年运行小时数、设计排气量、设计运行负荷范围、污染物(具体 见表 1)排放浓度等. 4.3.7 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主要产品名称.如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的原料气制备单元产品包括粗合 成气、酚、液氨、焦油等,原料气净化单元产品包括净化合成气、石脑油、硫磺、液化气等,氨合 成单元产品包括液氨,尿素单元产品包括尿素. 4.3.8 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填写各生产单元设计加工能力或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 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9 设计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 4.3.10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规定 填写各生产单元主要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和年最大使用量.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辅料 及燃料,应全部填写. 4.4.2 种类 包括原料、辅料和燃料. 4.4.3 原料名称 包括煤(无烟煤、烟煤、褐煤)、天然气、焦炉气、油、焦炭等. 4.4.4 辅料名称 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水、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如催化剂、溶剂、助剂等. 4.4.5 燃料名称 包括燃料煤、燃料油、燃料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在备注中标明自产燃料或外购燃料并 说明燃料热值. 4.4.6 年最大使用量 已投运排污单位填写与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年最大使用量, 未投运排污单位填写设计使用量. 4.4.7 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料、燃料中硫元素占比和煤中汞含量、灰分占比、挥发分占比为必填项,其余参数为选填项. 4.4.8 其他 填写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内容. HJ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