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5-01-19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1月3日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 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制定和实施高污染机 动车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车用燃油升级等政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应 用, 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 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 系. 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 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 具体措施. 第七条 实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具体政策按照 《淄博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方案》执行. 第八条 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制度.本市城市建成区,已亍
2013 年12 月1日起全 面实施黄标车禁行措施;
其他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黄标车禁行区域和道路的管控,依法查验机动车环 保检验标志,及时查处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黄标车进行更新改造, 并按规定对达到营运期限的黄标车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大力推行使用清洁燃料, 鼓励推进清 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率先在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行业推行使用清洁 燃料(天然气、电能等),加速公交车、出租车清洁燃料改造步伐,确保中心城区公交车清 洁燃料改造率达到 100%、出租车达到 95%,其他区县公交车和出租车清洁燃料改造率达 到85%以上;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渣土、沙石、煤炭以及其他散装物料运输的车辆,混 凝土搅拌企业新购车辆, 要推广使用以清洁燃料为动力的新型散装物料全密闭运输车辆;
要 加强车辆维修企业监管, 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 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 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下\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