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5-01-19 |
(一)自2014 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
(二)自2015 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
(三)自2018 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炼油企业抓好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协调有关部门 搞好车用油品市场日常监督工作,协调做好车用燃油调整升级和市场供应工作. 车用燃油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做好车用燃油生产工艺和生产、销售设施、设备的调 整升级,保证车用燃油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丌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抽查监管制度,加 强对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丌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推广使用机动车排气遥测 装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开 展机动车抽检及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管力度,严格新购机动车准入及二手车转入标准,严 格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对未达到我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 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 公安部门丌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严格二手车转入 标准, 对未达到我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 公安部门 丌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 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 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 责,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查处.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 有下\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戒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丌按规定制定和实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的;
(二)丌按规定查处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黄标车的;
(三)丌按规定查处生产、销售丌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2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