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5-01-22 |
(四)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性质认定 1.已登记房屋: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认定为已登记房屋. 2.未登记房屋:本方案特指在自有合法使用权土地上修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 《不动产权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1)已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经县国土、住建部门确认合法 的房屋,按已登记房屋进行认定. 天柱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2 期 县委办、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8 - (2)在2012 年1月5日天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行动通告》 和停建令之前修建,至今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由县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