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5-01-22 |
一、适用范围:详见天柱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主体:天柱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柱县国土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天柱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原则:本着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的征收宗旨,遵循以下五项 基本原则: 1.惠民原则:守法让利,积极奖励;
2.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万家;
3.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4.公开原则:调查结果,补偿方案公开;
5.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征收期限
(一)签约期限:60 日(以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启动时间计算) .
(二)搬家交房期限:协议签署后
30 日内.
四、安置补偿计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权属性质等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计户标准 1.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均无法提供;
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年房产且户口簿独 立并符合 一户一宅 的,可以分开计户(户口簿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 . 县委办、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柱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2 期-7-4.产权人已死亡且房产分割清楚,并持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但未在产权部门 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按合法 权利继承人进行计户. 5.若遇特殊情况(如被征收人因离婚、分家析产等) ,被征收人需在征收期限内向征收部门 提出申请,经县国土、住建等部门认定合法的房屋,按实际情况进行计户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土地的面积一律实行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如当事 人对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面积为准. 2.测量技术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为准. 3.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产权证上标注的图示以内部分面积以实测为准认定为已登 记面积,图示以外的部分面积认定为未登记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现状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用途一致的,以登 记用途为准;
未登记房屋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认定. 1.住房:指证载用途为住房的房屋;
2.商业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分为商业门面房和其它商业用房;
(1)商业门面房: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市场沿边,临街面无围墙及其它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 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的商业用房;
(2)其他商业用房:除商业门面房以外的商业用房. 3.住改商: (1)非商业用途房屋现状用于加工、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
(2)在房屋 征收公告发布前办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正常纳税记录,持续经营,且 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
(3)住改商业门面房街道平均宽度不得低于
4 米.同时符合以上三个 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住改商业用房,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房屋一律按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进行认定. 对临街(路)面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适房等)擅自改为商业用房,以及临时建(构)筑 物改为商业用房的,一律不予认定为商业用房. 4.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证载用途为 办公. 5.其他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教育、医疗、卫生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