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5-02-07

2015 年10 月22 日起停牌.

2015 年10 月22 日-26 日,发行人对此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等进 行了比选.

3 2015 年10 月27 日-28 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商议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

2015 年10 月28 日-29 日,发行人联合保荐机构与潜在投资人就本次非公 开发行初步方案进行了交流,并初步确定了意向投资者.

2015 年10 月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中国 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该议案已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

2015 年10 月31 日,发行人发布了《复牌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于

2015 年11 月2日开始复牌.

2015 年11 月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11 月7日,发行人董事会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 年11 月2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 的停复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 综上,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过程和定价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价 格公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筹划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4 办法》第三十九条

(七)款之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过程和 定价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价格公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筹划过程合法合规, 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七)款之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参与本次认购的(董事会确定参与认购的)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 其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如否,请出具承诺 并公开披露. 回复: 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参与本次认购的为锦江酒店集团和弘毅投资基金. 根据锦江酒店集团和弘毅投资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自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公司股份 的计划. 经核查,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锦江酒店集团和弘毅投资基金自定价 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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