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5-02-07 |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①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 、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
5 书》 、 《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②资管产 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③委托人或合伙 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
④申请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 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 否明确约定:①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 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
②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 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
③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 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④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合伙人遵守短线交 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 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产品或合伙企业 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或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或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管理 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或有限合伙人, 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①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伙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 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 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 工作为委托人或合伙人参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 公司股份的规定.
6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
请保荐机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