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5-02-08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 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