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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与沙河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 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沙河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 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如下:
(一)世纪村项目合作利润分成
2001 年11 月26 日,收购人沙河集团与沙河股份就《合作开发世纪村房地产 项目合同书》签订了《补充合同书》 ,对世纪村
二、三期项目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 了约定,约定以世纪村
二、三期可售商品住宅面积 221,883 平方米(最终以查丈 面积为准)为分配对象,每平方米物业分配沙河集团一定的利润.其中,销售均 价在
6500 元/平方米(含)以上,则沙河股份公司支付沙河集团
1000 元/平方米的 利润. 除按上述方法分配利润外,项目产生的其他收益归沙河股份所有,与沙河集 团无关.沙河股份应付沙河集团的利润分配款,按照世纪村第
二、三期物业销售 状况结算.世纪村二期Ⅰ、二期 II 已分别于
2002 年底、2003 年底完工,世纪村 三期
2004 年底已竣工入伙.
2004 年9月29 日,沙河集团与沙河股份签署了《合作开发世纪村房地产项目 补充合同书
(二) 》 ,补充合同书约定: (1)世纪村
二、三期项目经查丈的总可售面积为 233,618.86 平方米,截止
2004 年8月31 日尚未销售面积为 110,482.75 平方米,根据原补充合同沙河股份 未来依销售进度将支付沙河集团分成利润款 110,482,750 元. (2)沙河集团同意沙河股份提前支付其在世纪村
二、三期项目中的分成款总 额人民币 100,821,433.73 元,该金额与原合同中需沙河股份按销售进度向沙河集 团支付的金额(人民币 110,482,750 元)的差额人民币 9,661,316.27 元,作为沙 河股份提前支付给沙河集团分成款的贴现利息补偿,沙河集团不再收取. (3)本补充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生国家公布调整银行利率情形时,双方同意本 补充合同所附的贴现利息计算方法维持不变,只是从新利率公布之日起,用国家 新公布的三年银行贷款利率对贴现利息进行修正,得到新的贴现利息金额,并对 沙河股份收购报告书
13 提前支付的分成款总额进行调整. (4)如截止
2007 年8月31 日世纪村
二、三期项目仍有未售出且未作其他用 途的楼盘,沙河集团将按未售出且未作其他用途楼盘的面积,以每平方米人民币 1,000 元计算,向沙河股份退还相应款项. (5)本补充合同生效后,沙河集团不再在世纪村项目中享有任何权益. (6)本补充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沙河股份将向沙河集团支付人民币 50,000,000 元,本补充合同生效后
90 日内支付完毕剩余的人民币 50,821,433.73 元. 沙河股份应结算支付上述利润共计 223,957,543.73 元,截止
2005 年7月31 日,已支付 221,026,810.00 元,未支付部分 2,930,733.73 元.
(二)担保 截止
2005 年7月31 日,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共计 2.85 亿元.
二、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沙河股份进 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沙河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
三、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沙河股份 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沙河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