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5-02-09 |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 "本所" ) 接受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收购人" 或 "中电力神" ) 的委托,就收购人收购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的相关事宜,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所已于
2019 年4月23 日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 《中国嘉陵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收购报告书》 的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书" ) ,收购人对《收购报告书》 "
四、本次收购主要合同"之"
一、 《无偿 划转协议》 "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对此,本所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协议、承 诺及其他资料,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就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 释义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
一、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 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 年5月2日,兵装集团与中电力神共同签署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 限公司与中电力神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国有股份无 偿划转的协议书》 (以下简称" 《划转协议》 " ) .
2019 年4月26 日,兵装集团与中电力神共同签署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 限公司与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国有股 份无偿划转的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无偿划转补充协议》 " ) ,主要约定如下:
1、原《划转协议》第一条"划转标的"增加第
4 款:中电力神同意,中电 力神因本次划转而获得的中国嘉陵股份将先于中电力神因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而获得的中国嘉陵股份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2、原《划转协议》第五条"协议生效条件"第3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对本次划转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经审核后无异议"变更为"中国证监会 核准同意本次重组" . 由于本次重组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所承办律 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履行 的程序, 《划转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本次无偿划转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