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5-02-09 |
五、妥善解决历史问题 ( 一) 认真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 账.要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贯彻落实 《 关于研究 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挂账等问题的会议纪 要》 (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 〔 2007〕第149 号)和黔财建 〔 2008〕46 号文 件精神,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 所负担的挂账本金和利息由同级地方政府在 三年内分期解决. 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 化历史遗留的金融债务, 有关金融部门要采 取新老债务各账各结,挂旧认新的方法,尽可 能采取有效措施, 结转供销合作社因政策性 原因遗留的历史债务. ( 二)保护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 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 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其收 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安置费 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征用供销合作社经 营设施场地的, 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值 给予补偿. 要认真贯彻 《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 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 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 2009〕173 号)文件精神,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办事处要 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 作, 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标 准. 各级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 时, 要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用 地, 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物流配送中心、 仓储设施、批发交易市场及农产品加工等 项目用地.
六、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 一)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各 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 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政府总体改 革发展中统筹考虑, 把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 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的大盘子中统一安 排, 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目 标考核体系中统一考核. ( 二) 切实维护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稳 定. 供销社系统历史悠久,职工队伍庞大,现 在正处于相对困难的时期,问题复杂,情况特 殊, 各地政府要在税收和社会保障方面给予 一定的支持帮助. 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专业 合作社和为农服务企业应给予财税扶持. 切 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 2009〕36 号)规定 的有关优惠政策, 社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 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 社厅发 〔 2010〕7 号文件 《 关于贵州省供销合 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 关问题通知》精神,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 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全面建立化肥淡储 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 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黔府办 发〔2009〕145 号)文件,全面建立化肥淡季储 备制度,制定化肥淡储计划,落实化肥淡储年 度利息补贴,市、县(区)级财政每年度预算内 要根据区域内化肥储备需求量确保化肥淡储 利息补贴资金.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完善监管机 制,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 ( 四)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 供销 合作社系统的所有资产属于社有资产, 任何 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 平调供销合作社 的财产, 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 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要保持供销合作社 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 和各级供销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 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 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城镇建设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