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2-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5 期(总第1072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2015 年2 月28 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的决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 号) ( 3)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 号) ( 13)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 浙政办发〔 2015〕

4 号) ( 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 通知( 浙政办发〔 2015〕

6 号) ( 1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浙政办发〔 2015〕

7 号) ( 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 通知( 浙政办发〔 2015〕

8 号) ( 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2014 年全省禁毒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通报 ( 浙政办发〔 2015〕

10 号) ( 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 府第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强2015 年1 月15 日 省政府决定对《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五条.

二、 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 修改为: 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证的 民政部门按照《 条例》 规定的标准核发. 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为父母(抚养人) 、 配偶、 子女;

没有 父母( 抚养人) 、 配偶、 子女的, 为未满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 周岁但无生活费来 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由享受对象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由 民政部门根据享受对象人数均等分配.

三、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 因公牺牲军 人、 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 在其继续赡养烈士(军人)父母(抚养人)或者供养前款第三 项兄弟姐妹期间, 由其户籍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三属的定期抚恤金的 标准给予补助.

四、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十条.

五、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在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 退休残疾军人以及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 军人, 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 ―

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5 期 和低于前款同等级残疾抚恤金标准的, 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经确认后, 应当 按照其差额予以补足.

六、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退出现役的因战、 因公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经县 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 含丧葬补助费) ;

其遗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并享受定期 抚恤金待遇.

七、 将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合并, 作为第十七条, 修改为: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 级因战、 因公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病故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 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含丧葬补助费)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