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5-02-15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B 座2层(100052)

电话:010-5933

6116 传真:010-5933

6118 二一四年十二月 3-1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 致: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 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及八份补充法律意见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事项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 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 3-2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一、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 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 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

6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99%.和嘉瑞兴成立于

2010 年7月8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其中刘轶出资

400 万元、万永兴出资 1,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刘轶.万永兴持有公司 80%的股 权,为和嘉瑞兴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 投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 协会会员.和嘉瑞兴投资四通新材的资金来源于和嘉瑞兴两位股东认缴的出资, 不存在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亦不 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本所律师取得了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成立及后期增资时的 验资报告、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投资四通新材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经3-3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和嘉瑞兴未以非公开或公开方式募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未担任任何公开或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且投资四通新材事项通过了该 公司股东会决议;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