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5-02-20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认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宝规〔2014〕8 号), 规范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安区的企业 (国有企业除外)或民办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宝 安区实施的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 第三条 经认定为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后, 方 可享受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本规程认定的项目包括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低碳创新 示范基地、产业示范项目、应用试点项目、低碳产业示范园 区、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能源审计项目和节能降耗改造项目. 第五条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宝安区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发布认定申请通知,受理申请材料,核查申请材料,组织 专家评审,在主要媒体公示、公告认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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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属《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深圳市产业结构 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 年本)》限制发展类和禁止 发展类项目不得申报):

(一)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 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形成显著的节能 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 较高知名度或较好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 作用. 第七条 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 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有效地利用能 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污染 减排等项目,且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一年度资 产负债率 70%以内;

2.项目投资额

50 万元以上;

3.节能 20%以上,或节水 20%以上,或近

2 年单位工业 增加值碳排放强度比上一年下降 10%以上.

2 第八条 低碳创新示范基地,指以低碳技术企业为主体,产业 链较为完整、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集低碳技术交易、低碳教 育与实践基地于一体的单位,且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在本区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 70% 以内;

设有专门的低碳发展管理部门,配备循环经济与低碳 发展专职工作人员;

2.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

3.节能 20%以上,且近

2 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强度 比上一年下降 10%以上;

4.低碳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

10 件以 上或 PCT 申请

5 件以上;

或参与制定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 定国内相关低碳标准;

或近

2 年承担了国家、省级低碳科技 项目;

或设有相应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近2年研发经费占 销售收入的比例达 3%以上;

5.具有宣传平台,并采用多种宣传方式积极扩大项目的 示范作用. 第九条 低碳产业示范园区,指在风电机组、太阳能利用、多 晶硅材料、环保机械、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具有一定规模 和实力的单位,且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在本区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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