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5-02-20 |
1000 万元以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 率70%以内;
近2年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新设立满一
3 年、不足
2 年的,按其实际存在期计算,下同);
管理机构 完善,配备循环经济与低碳发展专职工作人员;
2.项目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
3.近2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强度比上一年下降 10% 以上;
4.具有低碳专利技术或关键技术攻关课题;
5.具有宣传园区低碳产业示范作用的平台. 第十条 产业示范项目,指在 LED、太阳能、空气源领域拥有 一定专利、技术水平处于先进水平、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 生产项目,且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 70%以内;
近2年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2.项目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
3.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或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至 少拥有一项所在领域核心发明专利;
或设有相应的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近2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 1%以上;
或近2年承担了国家、省级、市级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应用试点项目,指应用 LED、太阳能和空气源技术 的项目,且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投资额
20 万元以上;
2.节能效果突出, 节能量占单位当年节能量的 20%以上, 或产品替代率 80%以上.
4 第十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 的社会投资的节能改造项目,且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投资额
20 万元以上;
2.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节能量 20%以上.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 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 评价的活动,且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形成了能源审计报告;
2.节能潜力 20%以上. 第十四条 节能降耗改造项目, 指对锅炉 (窑炉) 、 电机系统、 能量系统、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等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且 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投资额
20 万元以上;
2.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 5%以上. 第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投资额, 是指用于循环经济与节能 减排的相关投资,包括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 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 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工作原 则上集中受理,分批进行.具体受理申请时间以区发改局通
5 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的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 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需提交 材料要求如下:
(一)基本材料: 1.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 ;
2.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 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节能、节水措施及效果评估报告;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
5.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证明材料,提供原材料、设备、 软件等可证明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与有效票据,与所列项目 实际投入清单一一对应并按此顺序排列. 备注:能源审计项目仅需提交第
1、2 项.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可提供专利、科技奖项等证明材 料.若为碳减排示范单位,需提供碳核查报告,单位工业增 加值碳排放强度下降达标的证明材料. 2.低碳创新示范基地, (1)设立低碳发展管理部门、配 备专职工作人员等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