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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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 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 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页码:4 /
5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 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 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