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5-02-24

5 C 附注: 1. 公司及集团资料 亚太丝路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为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上市.本公司之注册地址为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之前位於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35楼.董事已宣布,主要营业地 点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更改为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C200号信德中心西座33楼3301C3303室.於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后,本集团已将其主要营业地点迁往香港上环文咸东街93号 文乐商业大厦3楼A室,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本集团於年内从事以下主要业务: ? 以 「财加」 品牌经营对等网络 ( 「P2P」 ) 融资平台及其他贷款中介服务 ? 借贷 ? 证券及其他投资 董事认为,本公司之控股公司及最终控股公司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合夥Huarong Financial Services Asset Management L.P.. 2. 编制基准 本财务资料乃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包括所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 准则及诠释) 、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及香港公司条例之披露规定编制.本财务资料乃根烦杀竟呃 编制,惟按公平值计量之股本投资及金融资产除外.本财务报表以港元呈列,而除另有指明者外,所 有价值均四舍五入至最接近之千位数. C

6 C 3. 会计政策及披露事项之变动 本集团已於本年度之财务报表首次采用下列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修订本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 修订本 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 「保险合约」 下应用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客户合约之收益 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修订本 转拨投资物业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 委员会) ― 诠释第22号 外币交易及预收预付代价 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 之年度改进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除下文所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应用外,采纳上述新订及经修订准 则对本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财务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就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之年度期间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取代香港 会计准则第39号 「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 ,将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之三个全部汇集:分类及计量、 减值以及对冲会计法.本集团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对适用之权益年初结余确认过渡调整.因此, 比较资料并无重列,并继续根愀刍峒谱荚虻39号呈报. 分类及计量 以下资料载列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财务状况报表之影响,包括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 预期信贷亏损 ( 「预期信贷亏损」 ) 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已产生信贷亏损计算法之影响. C

7 C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下之账面金额与根愀鄄莆癖ǜ孀荚虻9号所呈报之 结余对账如下: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计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9号之计量 类别 金额 重新分类 预期信贷亏损 金额 类别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金融资产 指定按公平值透过其他全面收益入账之股本投资 不适用 ― 731,435 ― 731,435 FVOCI1 (权益) 自:可供出售投资 (附注) 731,435 ― 可供出售投资 AFS2 731,435 (731,435) ― ― 不适用 至:指定按公平值透过其他全面收益入账之股本 投资 (附注) (731,435) ― 应收贷款及利息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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