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5-02-25
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日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三年九月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株洲日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日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株洲日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日望电子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日望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 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公司本次挂牌的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发表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3 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 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股东、公司或 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 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目录

第一节 释义.5

第二节 正文.6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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