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5-02-25 |
15 日和
30 日内.本案并 定于
2019 年6月26 日10 时00 分在衢州市十里丰监 狱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 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4民初1049号 敖日其郎: 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 (杭州) 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日其郎金融不良债权追 偿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 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告知 书、 开庭传票、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上网公布 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适用简式 裁判文书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 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 定于
2019 年6月13 日9时00 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 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 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4民初1043号 吴米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 (杭州)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 告吴米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 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庭前调解告知书、 开庭传票、 风险 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上网公布裁判 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民事裁定 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 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 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 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9 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铂动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及浙江铂动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JX2-ZZ-201805 , 日期: 2018年12 月20 日)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本金共计 24920000.00 元及孳息4962567.29元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债权、 损失赔偿依法转让给浙江 铂动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铂动工贸有限公司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铂动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 起立即向浙江铂动工贸有限公司履行抵押权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电话: 0579-89172827 浙江铂动工贸有限公司联系
电话:
1586899005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铂动工贸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 金额: 元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如公告 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2018年12月6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暂算至2018年12月6日.具体本息合计以法院判决书载明的本息计算方式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