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5-02-26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成立于
1992 年9月18 日,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市花 园街
235 号,法定代表人吕廷福,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融资顾问、 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 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 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 拆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 国内首家与国际货币资金组织进行合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外汇经营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主要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66%股权,其他子公司持有其
3 34%股权.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根据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预计其具有较好的履 约能力.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
2、 东方财务公司有义务在公司之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 收储水稻及其他农产品业务中提供现金支持,并保证足额支付、及时结算,确保资 金安全.
3、东方财务公司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4、该补充协议由双方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 是为了充分利 用东方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发展壮大公司粮油产业.这些业务均在遵循市场 定价原则情况下进行的. 上述业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益,且对本 公司主业的独立性无影响.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 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 易议案;
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的发展,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 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 意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有关其他事项的说明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订的 《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
4 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