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5-02-26 |
2、
15 东网债 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
15 东网债 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
15 东网债 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7 年12 月11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
15 东网债 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2017 年12 月11 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15 东网债 债券.截 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
15 东网债 的收盘净价为
101 元/张,高于回售价 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深交所对公司债实行 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即
15 东网债 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 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017 年11 月27 日 公司债券利率不上调及债券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11 月2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11 月2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12 月1日发布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情况的公告
2017 年11 月27 日至
2017 年11 月29 日 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期
2017 年12 月7日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7 年12 月11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15 东网债 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望京 soho 塔二 c 座26 层 联系人:王潇
电话:010-82325566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6 楼 联系人:吴波
电话:0571-87903231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1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