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5-03-03 |
3 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 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10年.如发生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 本信托计划可提前或延期终止. 在信托计划届满1个月前,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决定是否延长本信托 计划期限. 作出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决定后, 应在信托计划期满前通知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期限延长后且延期后的信托计划届满1个月前,受托人仍可按照上款 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四)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 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 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和在当前 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 则受托人须在获得 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 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并应向委托人披露.
(五)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 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 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一般受益人, 委托人同时指定山东海中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的委托人授权代表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三、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陕国投・海中万(齐鲁)3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4 织.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4 年月日至
2014 年月日(受托人根据发行、 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 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2014 年月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 告提前或延期成立) .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 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交纳信托资金的 1%作为认购费用.认购费用 属于信托管理费.认购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支付.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 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 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 认购海中湾(齐鲁)3 号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