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5-03-06
以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 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 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分值设置与需求无关 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指定检测机构、 检测报告等作为评审因素 要求提供样品的, 未明确样品的评审 方法及评审标准 评审办法/因素―禁止性条款的出现频率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 承诺、 证明、 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 关非强制的资质、 资格、 认证、 目录等作为资 格条件 要求供应商从业经验达到一定期限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 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 设置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营业收 入、 从业人员、 利润、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资格条件―禁止性条款的出现频率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 强制性技术、 安全标准或规范 要求中标后、 签订合同前进行样品检 测、 现场考察、 资格审查、 背景调查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 关非强制的资质、 资格、 认证、 目录等作为实 质性要求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采购需求―禁止性条款的出现频率 100%

4 4 政府采购 PRACTICE 实务操作 2019年4月17日 星期三 CHINA FINANCIAL AND ECONOMIC NEWS 责编/杨文君 版式/孙雅卓 邮箱/xwzh123@163.

com 电话/(010)63803603 裴育 ・・ 在简政放权、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 大背景下, 各地陆续出台政府采购文件 负面清单正是呼应这一要求, 这样做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益处: 通过政府采购文 件负面清单规范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 条件 (如采购需求与评审办法等) , 从源 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为集采机构和社 会中介机构提供重要依据, 便于其编制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等具体操作行为的 具体实施;

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依据负面清单对整个采购过程进行监 督管理;

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政府采 购营商环境, 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然而, 政府采购发展到今天, 与 《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 《政府 采购法》 ) 实施之初比, 虽然取得了骄人的 成绩, 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集中 在三个层面.一方面, 是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完善与相关法律之间的配套协调问 题.当下适用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大 多基于上世纪末背景制订出台, 对于转 型期或者市场经济体制初始期的中国来 说是适用的, 尽管后来的实施条例基于 新时代背景做了较大补充, 但法律本身 亟待修订完善.同时, 《政府采购法》 《招 标投标法》 《预算法》 等法律之间协调问 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单靠某一 法律 (包括实施办法) 的某一方面改进, 如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出台, 是不能从 根本上解决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的.这 需要上级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 认真调研 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配 套、 不协调问题, 真正从源头上梳理, 完 善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为政 府采购事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 是政府采购体制机制问 题.按理说,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 例要求, 政府采购体制是明确的, 凡是使 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均应纳入财 政监督管理范围,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一定要纳入 《招标投 标法》 调控范围, 而 《招标投标法》 与 《政府 采购法》 的监管主体有差异, 实施条例也 有差异, 容易出现因体制差异而引发的相 关问题.进一步而言, 即使在财政监管内 部, 也存在中央与地方、 地方各级政府财 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关系问题, 虽然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每 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审批、 政府采 购过程指导、 政府采购监督与评价等方面 均有相应分工,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 于政府采购规模大、 品种多、 结构复杂, 财 政部门限于人力与精力不足, 往往只关注 政府采购预算, 对采购过程指导与监督大 多流于形式, 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几乎 涉及不到, 即使有评价, 大多也以自我评 价为主, 少数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财政 部门上下级之间关于政府采购监管关系 也没有很好地界定清楚, 给实际运行带来 了较多困惑. 此外, 还存在政府采购效率与风险控 制问题.自2003 年 《政府采购法》 实施以 来, 凡是纳入招标范围的采购活动, 按照 法律要求程序走一遍, 往往时间较长.随 着采购规模逐年加大, 集中采购机构应接 不暇, 具体采购项目往往排队等候一段时 间才能轮上, 进一步拉长了采购时间.因此, 采购效率问题一直是被诟病最多的. 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技术进步, 电子招投 标、 网上商城等被纳入政府采购领域, 大 大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但与实际需求 相比, 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同时, 在政府 采购过程中, 仍然存在许多风险点, 招投 标过程中存在设租寻租问题、 围标串标问 题、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合谋问题等, 在合 同执行过程中存在合同纠纷问题、 工程质 量问题、 服务质量问题、 款项支付问题 等.因此, 政府采购管理效率迫切需要提 高, 本着 放管服 改革的要求, 通过政府 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 理顺管理 体制, 赋予使用公共资金的基层单位更多 自主权, 引入现代技术手段, 让政府采购 活动在 阳光 下运行, 可以大大提高采购 效率, 也有利于防范上述风险.另外, 也 要加大审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结合) 监督力度, 加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力度, 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与使用质量. 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前行的, 政府 采购也不例外.唯有不惧问题, 改革进 取, 才能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系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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