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5-03-11 |
第一节 引言
2
一、释义.
2
二、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 正文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独立性.11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13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公司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27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0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3 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3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4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5 十
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39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0 十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3
第三节 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4
第四节 结尾
45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2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吉田股份 或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 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吉田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指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吉田有限、有限公司:指滕州吉田香料有限公司(1998 年6月22 日至
2016 年8月12 日) ,公司前身;
3、吉山香料:指滕州市吉山香料有限公司;
4、吉山投资:指滕州市吉山投资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滕州市吉山香料有限 公司,2016 年3月11 日更名;
5、碳素厂:指滕州市碳素厂;
6、思杰碳素:指滕州市思杰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滕州市碳素厂,
2016 年3月28 日改制更名;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3
7、宜佳贸易:指香港宜佳贸易有限公司;
8、众禾投资:指滕州市众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9、本所: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10、国融证券、主办券商: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公证天业:指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2、挂牌、本次挂牌:指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
13、《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4、《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